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2023-02-21 来源:国投集团 浏览:107
渝建〔202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制定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相关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张钢铁、李维,电话:023-63671186、17338609313,电子邮箱:601650513@qq.com)。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大力培育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到2025年底,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完善,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力争实现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8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达70%以上。技能化、专业化、年轻化、公司化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基本建立,力争实现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4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得到大幅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激励机制。
2.试点范围
(1)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是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以上2类试点项目,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逐步实现项目上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者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
(2)试点企业
根据企业自愿,决定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列入我市培育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试点时间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试点期间,各试点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积极培育自有工人,所承接工程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者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1.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2.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企业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木作、构建装配、特种作业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工人名单、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作业工种,企业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工代赈等用工),但其他形式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5%。
五是强化信息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自有骨干工人,拥有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转型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构建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
(5)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二)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人详细台账,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工人和自有工人身份信息、技能等级、证书情况、岗前培训情况、所负责工种、作业面位置以及施工质量安全记录等信息。总承包企业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督查,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符、以管理和后勤人员冒充顶替自有工人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已享受的自有工人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
二是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动态记录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技能等级、工资发放、从业记录、诚信以及现场作业绩效等信息情况。建筑工人经过岗前基本安全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信息数据1年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三是实施建筑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我市建筑用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诚信档案和评价制度。对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建筑工人的不良行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给予诚信扣分,加密检查频次,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撤销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等处罚;对于管理科学、手艺精湛、责任心强、无不良记录的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给予诚信加分,减少检查频次,并在评优评先或试点示范中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是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用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住宿、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要带头落实好现场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70%。严格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进出场管理规定,根据施工作业需要,建立技能工人配备合理、专业工种配套的施工作业班组,原则上以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企业为主,以长期稳定协作的本乡本土临时用工和以工代赈用工为辅,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或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
五是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绩优者多得”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与工人技能等级、施工质量水平、安全责任落实、业绩贡献、工作年限等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建筑企业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争创优质工程的良好氛围,大力提倡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和高薪待遇,将质量安全检查结果落实在工人薪酬管理上来,以施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为抓手,以薪酬激励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提升。
(三)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
1.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是单列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4%计取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在工程造价费用中单独列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要在招投标文件中给予明确,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下浮。制定我市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自有工人的教育培训,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建筑企业加大自有工人教育培训投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是优化定额编制。充分考虑我市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工人和提高自有工人比例等因素,人工工种及人工单价应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不断提高关键技术、关键技能岗位的人工工资水平。同时优化工程规费(含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确保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加强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
一是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政府补贴培训为有益补充,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鼓励扶持龙头企业、试点企业与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共建装配式建筑及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积极推广“智能﹢技能”“互联网﹢培训”,对培训考核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区县要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落实企业人才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方式,加大对自有工人的培训力度。支持试点企业和自有工人较多企业建立自主培训评价机制,充分利用施工现场,采取集中培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线学习、新型学徒制等方式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引导建筑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用好用足就业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政策。
三是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支持龙头企业和试点企业取得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探索推行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贯通发展,对于考核评价标准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证书的,互为双方高一等级考核评价申报条件。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住建系统考核评价“一考双证”,择优培育同时具备人社部门等级认定、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现评价一次,核发“双证”。
3.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一是发挥劳动和技能竞赛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专业覆盖全面的建筑技能竞赛,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鼓励各区县、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组织实施“巴渝工匠”杯和“川渝住建”杯等技能竞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是健全劳动和技能竞赛成果转化机制。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制度,拓宽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加强住房城乡、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将建筑劳动和技能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纳入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和重庆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范围,按规定推荐纳入“重庆技能大师”“全市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称号候选人。面向建筑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一是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社会保险覆盖率。督促企业将自有工人依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企业要配合工人做好跨地区、跨体制流动时养老保障权益的转接和续保工作。指导建筑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社保稳岗优惠政策,推动实施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的制度,在逐步实现社保统筹、应参尽参的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
二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待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指导企业设置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技能人才技术等级补贴,健全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是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搭建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市级工作专班,指导解决企业在自有工人培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资质升级、工程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各区县要成立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市场监管、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各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政策落地见效。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消除改革创新顾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积极支持和高度关注试点项目及试点企业的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自觉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要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给予明确;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企业是改革的执行者,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建筑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把培育自有工人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相关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自有工人培育计划,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操作不断提高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建筑工人各项保障工作,降低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增强建筑工人的职业性和归属感;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不断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
(三)明确时间节点
2022年9月1日前,各区县应具备新设立专业作业企业登记注册、登记备案条件。有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相关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持续跟踪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实施情况。
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在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以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替换原劳务资质企业。
各试点企业在所承建项目上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试点。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企业自有工人数量应分别达到《试点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总人数的25%、70%以上,第三年应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关要求。
积极支持和鼓励非试点企业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开展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现场检查时,应按本方案试点工作要求予以大力支持。非试点企业自有工人数量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的,可享受试点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有意愿加入试点的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全市全面实施。
(四)积极实施创新激励措施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专业作业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在分包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5个专业的限制要求。
2.试点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3.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4.对试点企业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权限。企业建立完善自有工人培训考核体系后,可以自主开展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考核结果统一录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管理系统。
5.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问题。
6.在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等各类评优评先时,将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先考虑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项目和培育自有工人的试点企业。
7.加强与市场监管、经济信息、税务部门的协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五)做好宣传服务
人才队伍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行动,是建筑行业一项新的改革举措,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各单位、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自有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普法力度,激发企业推进改革的内生动力,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及时协调解决建筑工人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健康发展。
附件1
重庆市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资质 |
企业注册地 |
备注 |
1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特级 |
大渡口区 |
国有企业 |
2 |
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总承包特级 |
南岸区 |
民营企业 |
3 |
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特级 |
两江新区 |
民营企业 |
4 |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渝中区 |
国有企业 |
5 |
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万州区 |
民营企业 |
6 |
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万州区 |
民营企业 |
7 |
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渝北区 |
民营企业 |
8 |
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高新区 |
民营企业 |
9 |
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奉节县 |
民营企业 |
10 |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江津区 |
民营企业 |
11 |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限责任公司 |
总承包一级 |
大渡口区 |
合资企业(国有控股) |
12 |
重庆玉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渝中区 |
民营企业 |
13 |
重庆利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垫江县 |
民营企业 |
14 |
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两江新区 |
民营企业 |
15 |
重庆贵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涪陵区 |
民营企业 |
16 |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万州区 |
民营企业 |
17 |
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巫山县 |
民营企业 |
18 |
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二级 |
永川区 |
民营企业 |
19 |
重庆丰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三级 |
渝北区 |
民营企业 |
20 |
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 |
总承包三级 |
渝中区 |
民营企业 |
21 |
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 |
綦江区 |
民营企业 |
22 |
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专业承包二级(电力) |
永川区 |
民营企业 |
附件2
试点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施工总承包企业)
自有工人数量 企业资质及规模 |
中级工占比 |
高级工及以上工人占比 |
小计 (人数) |
|
特级企业 |
<20亿元营业收入 |
50% |
6% |
600 |
20-30亿元营业收入 |
50% |
6% |
800 |
|
30-50亿元营业收入 |
50% |
6% |
1000 |
|
50-100亿元营业收入 |
50% |
6% |
1500 |
|
100-200亿元营业收入 |
50% |
6% |
2500 |
|
200亿营业收入以上 |
50% |
6% |
5000 |
|
一级企业 |
<10亿元营业收入 |
45% |
5% |
400 |
10-20亿元营业收入 |
45% |
5% |
600 |
|
20-30亿元营业收入 |
45% |
5% |
800 |
|
30-50亿元营业收入 |
45% |
5% |
1000 |
|
50亿元营业收入以上 |
45% |
5% |
1500 |
|
二级企业 |
<2亿元营业收入 |
35% |
4% |
100 |
2-5亿元营业收入 |
35% |
4% |
200 |
|
5-10亿元营业收入 |
35% |
4% |
300 |
|
10亿元营业收入以上 |
35% |
4% |
400 |
|
三级企业 |
<1亿元营业收入 |
25% |
3% |
50 |
1-2亿元营业收入 |
25% |
3% |
100 |
|
2-5亿元营业收入 |
25% |
3% |
200 |
|
5亿营业收入以上 |
25% |
3% |
300 |
试点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专业承包企业)
自有工人数量 企业资质及规模 |
中级工占比 |
高级工及以上工人占比 |
小计 (人数) |
|
一级企业 |
<0.5亿元营业收入 |
60% |
3% |
30 |
0.5-1亿元营业收入 |
60% |
3% |
50 |
|
1亿元营业收入以上 |
60% |
3% |
100 |
|
二级企业 |
<0.5亿营业收入 |
50% |
3% |
30 |
0.5-1亿元营业收入 |
50% |
3% |
50 |
|
1亿元营业收入以上 |
50% |
3% |
100 |
|
三级或不分等级企业 |
0.5<亿元营业收入 |
40% |
- |
30 |
0.5亿元营业收入以上 |
40% |
- |
50 |
备注:1、表中“以上”包含本数,其余不包含本数。如“5-10”即“》5且〈10”。
2、表中“营业收入”为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包含市内、市外营业收入。
3、机械化程度高的市政、公路、钢结构等施工企业,上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应下降10%。
4、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企业自有工人数量应分别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总人数的25%以上、70%以上,第三年应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关要求。